渭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管理办法
(试行)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 神,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,提高医保基 金使用效率,积极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施治、合理检查、合 理用药、合理治疗,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,减轻参保 人员负担,根据《陕西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 革实施方案》(陕政办发〔2017〕85号)和《渭南市进一步深 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》(渭政办发〔2018〕 87 号)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单病种结算是指以单一病种为计费单元,以同技术 等级的医疗机构选择病种,在同一诊断和治疗标准的基础上, 科学、合理测算出各病种平均医疗费用为付费标准,按基金支 付比例给医疗机构付费的一种支付方式。
第三条 遵循“分级核定,定额包干,非单控制,全面监管” 的原则,通过逐步推行单病种定额付费,建立激励约束机制,促使医疗机构遵循临床诊疗路径,控制医疗成本,优化诊疗流 程,减轻参保人就医负担。
第二章实施范围
第四条 依据疾病诊断和治愈标准明确、临床并发症与合并症少、诊疗技术成熟且费用稳定的住院、门诊、日间手术等常 见病、多发病种为实施病种,测算出费用定额标准,按单病种 方式进行结算管理。病种数量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增加或动态调整。
第五条 全市统筹区内有住院或门诊日间手术业务的定点 医疗机构,均应大力推行单病种定额付费结算。
第六条 统一全市职工医保、城乡居民医保单病种和定额付 费标准,结算标准根据各自医保支付政策确定。单病种结算费 用不纳入全市基本医保基金预算总额控制。
第三章定额标准
第七条 定额标准确定原则:
(一)根据全市医疗消费状况,结合部分疾病的临床治疗 特点,按照疾病诊疗路径相对类似,临床操作相对规范的原则, 对近三年来数据的测算,并组织专家组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及部分病种费用情况,通过临床调查与综合评估,合理测算确 定定额标准,并与医疗机构协商沟通后,按医疗机构等级、类 别分别确定各单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。
(二)遵循分级分类定价的原则,综合考虑各级医疗机构 的服务能力、收费标准、支付比例、起付线、基本药物使用等 相关参数,分级测算确定单病种费用的定额标准、基金支付标 准、个人自付定额。单病种付费原则上不扣除起付线,按医院 等级及规定支付比例计算。
(三)单病种费用定额标准是指患者从当次门诊就诊到按 临床路径规定最终达到临床疗效标准治愈,整个治疗过程发生 的各类诊治费用,包含院前检查检验费、住院各项药品费、检查费、手术费、麻醉费、材料费、治疗费、护理费、化验费、 床位费、诊疗费,以及出现的一般并发症等各项医疗总费用。
(四)患者的生活费用、与诊疗无关的费用(国家有明确 规定的免疫、防疫等费用除外)、患者自主要求的医药医疗费 用,不计算在定额标准费用范围之内。
第八条 全市根据医疗消费水平变化以及支付政策调整情 况,适时合理调整单病种医疗费用定额标准。
第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单病种名 称、定额标准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章单病种费用结算
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单病种医疗费用,由医 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。医保基金支付标准为病种定额费 用乘以基本医保规定的报销比例。参保人员按定额支付个人负 担费用。计算方式为:
基金支付费用=单病种费用定额×报销比例
个人负担费用=单病种费用定额-基金支付费用
基金支付费用分别按职工医保、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支付 比例和报账途径结算。参保人员单病种结算基金支付部分纳入 本人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。
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单病种结算应按规定的定额标准支付, 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的,高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 构承担,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均不予支付;实际发生的医疗费 用低于定额标准的,按定额标准结算。
参保人员按单病种结算,实际发生医药费用低于病种费用定额标准 60%(含)或高于150%时,按不符合单病种管理退出 单病种结算。实际发生费用应包含住院前规定期内的门诊检查、检验等 与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费用。
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同时患有两种单病种需要同时住院治 疗的,第二种单病种(按住院诊断次序确定)的医疗费用按对 应支付标准的60%支付,费用定额标准为两者之和。
第十三条 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的,可不受基本医疗保险药 品、诊疗项目、服务设施及支付范围限制。
第十四条 以下情况不列入单病种付费范围:
(一)参保人员在本次就诊治疗前,本年度医保基金支付 额已超出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的。
(二)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科或转院治疗,并符合转科 或转院条件的。
(三)参保人员患有单病种结算病种的同时,伴有其他严 重疾病并需要同时住院治疗的。
(四)参保人员不愿意接受单病种定额付费的。
第十五条 单病种定额付费结算费用由医疗机构每月向经 办机构报账结算。
第五章医疗服务管理
第十六条 实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卫 生健康部门的疾病诊疗常规及相关要求,制定本单位单病种结 算相关管理规定,规范医疗服务行为,确保治疗效果。
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收记费,不得乱记、虚记费用,不得通过门诊、外购等方式分散收费,不得另行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医疗费用。
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,不得推诿重 症病人,不得将未达到出院标准或治疗尚未完成的病人催赶出 院(患者主动要求出院的除外),或将本院有能力治疗的患者 转外就医;不得让未痊愈的患者出院再入院治疗而分解病人住 院次数。
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病人办理住院手续48小时 内,判定是否符合单病种付费管理,并上传病人就医信息,严 禁出院当天按费用认定。医院要规范、准确录入入出院诊断病 种,防止因信息失真造成结算错误。
第二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,参保人员出院后 15 天内有因相 同疾病或相同疾病并发症、继发症再次入院的,后续住院产生 的医疗费用由定点机构承担,医保基金不予支付。
第六章就医管理
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患有单病种疾病且符合管 理规定的所有参保人员纳入单病种结算范围,按照单病种定额 付费管理和结算,对经查实无故剔除的,医保基金不予支付。
第二十二条 对纳入单病种结算管理的,定点医疗机构应履 行告知责任,签订单病种结算协议书,严格按照规范诊疗,并 加强费用合理控制。对客观因素导致中途需退出的,应建立规 范的单病种退出机制。确因患者原因无故不愿退出的,医院有 权按病情需要退出单病种结算,按普通病种结算。
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要严格进行单病种结算退出审核。原则上由治疗科室申请、医务科审核同意、医保科登记备案,每 月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上报。定点医疗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,退出单病种付费管理的病例数量不得超过以单病种结算入院数的5%。
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单病种定额付费 的监督管理,及时纠正执行中出现的问题。对发现有严重违规 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取消单病种结算资格,按《医疗保障基 金使用监管管理条例》等规定处理,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。
第 七 章 附 则
第二十五条 市医保经办中心应加强对单病种执行过程监 督、运行数据监测,做好业务审核和基金报账拨付,定期报告 运行情况。
第二十六条 积极探索将门诊费用较大的病种、日间手术病 种纳入单病种实施定额付费管理,有序扩大病种范围。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年 1 月 1 日起执行。原职工医 保单病种付费标准和结算办法停止执行。